建議董事候選人的程序

提名政策(「本政策」)

1. 目的

1.1 本政策的目的旨在列出指引本公司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在甄選、委任及再度委任本公司的董事(「董事」)方面的方針。
1.2 本政策旨在確保本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在技能、經驗、知識及多元化觀點方面取得平衡,切合本公司的業務要求。

2. 條件

提名委員會將會妥為考慮以下條件(統稱為「該等條件」),以評核、甄選及向董事會建議一名或多名候選人擔任董事,該等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a 多元化觀點,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經驗、文化及教育背景、專業經驗、技能及知識;
b 有足夠的時間有效履行董事職責;其在其他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服務應限於合理數目內;
c 資格,包括在本公司的業務所涉及的有關行業之中的成就及經驗;
d 獨立性;
e 誠信方面的聲譽;
f 該(等)人士可以為董事會帶來的潛在貢獻;及
g 承諾提升和最大化股東價值。

3. 提名流程

提名委員會將根據下列程序及流程就委任董事一事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a) 提名委員會在妥為考慮董事會的現有成員組合及規模下,將擬備一份理想的技能、觀點及經驗清單,以便從一開始能夠專注於物色工作;
(b) 在妥為考慮該等條件下,提名委員會在物色或甄選合適候選人時可向其認為合適的任何來源查詢,例如:由現任董事轉介、刊登廣告、由獨立第三方代理人公司推薦以及由本公司的股東建議;
(c) 提名委員會在評核候選人的適合程度時可採納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流程,例如:面試、背景查核、簡介申述及對於第三方轉介作出查核;
(d) 在考慮某名候選人是否適合擔任董事一職之後,提名委員會將舉行會議及/或以書面決議案的方式(如其認為合適)以批准向董事會建議作出委任;
(e) 提名委員會其後將就擬委任一事及其擬訂薪酬福利方案向董事會作出建議;
(f) 董事會將擁有甄選董事候選人的最終決定權,所有董事委任工作將通過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提交相關董事的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或視情況而定任何其他類似需要有關董事的承認或接受出任董事職位的備案)確認;
(g) 為符合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遴選董事職位,董事候選人需獲董事會推薦,或由本公司股東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其提名該人士遴選之意願,而被提名人士亦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表明其願意遴選。發出上述書面通知之期間不得少於七天,最早須於寄發指定進行此等選舉之股東大會舉行之通告寄出後之翌日起計及不遲於此等股東大會日期前七日止送達本公司的公司秘書(「公司秘書」)。除書面通知外,董事候選人之履歷資料及書面確認同意本公司披露其個人資料,此應需交予公司秘書;及
(h) 如重新委任退任董事,則會適當考慮退任董事(i)對本公司的整體貢獻及服務,包括其出席董事會會議及(如適當)股東大會的出席率情況,以及在董事會中的參與程度及表現;及(ii)該名退任董事是否仍然符合第二部份列明的條件,其後向董事會推薦其續聘。提名委員會及╱或董事會須於股東大會上向股東提出膺選連任董事的建議。

4. 責任

董事會對於甄選、委任及再度委任董事一事負上最終責任。

5. 監察及匯報

提名委員會將在企業管治報告之中每年評核及匯報董事會的成員組合,並推行正式流程以適當地監察本政策的落實情況。

6. 檢討本政策

提名委員會將推行正式流程以定期檢討本政策,以確保本政策透明公正,一直切合本公司的需要,並且反映現有監管規定及良好企業管治方式。提名委員會將討論可需要進行的任何修改,並將任何該等修改向董事會作出建議,以供其考慮及批准。

7. 披露本政策

7.1 本政策將刊登於本公司的網頁,作為公開資料。
7.2 本政策的摘要,連同為了落實本政策而設的可衡量目標以及達成該等目標的進度,將於年度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
7.3 有關遴選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之股東通函,應列明:
(a) 用以物色候選人的流程及董事會相信該候選人應被選出和具備獨立性的原因;
(b) 若候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會是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發行人的董事職位,董事會相信該候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有能力投入足夠的時間予本公司董事會的原因;
(c) 釐定服務超過九年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立性;
(d) 候選人可為董事會帶來的觀點、技能和經驗;及
(e) 候選人如何為董事會多元化作出貢獻。

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次修訂

中英文本如有歧義,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