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標

漢思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集團」)將誠實、正直和公平競爭視為我們的核心價值觀,並致力於實現和保持最高標準的公開、正直和問責制。根據此承諾,本集團期望並鼓勵本集團雇員及與本集團有往來的人士(例如客戶、供應商、債權人及債務人)向本集團舉報本集團內任何可疑的不當行為、不當行為或舞弊。

本反貪污和賄賂政策(「政策」)和程序旨在提供舉報渠道和指引,以報告與本集團有可能存在的不當行為事項,本集團並向舉報人或公司(「舉報者」)保證將向他們提供保護,使其免於因根據本政策作出的任何真實和善意的報告而遭到解雇、傷害或任何形式的報復。

二、貪污和賄賂的定義

(a) 「貪污」是濫用公權力謀私利, 或者濫用委託權力謀取私利。
(b) 「賄賂」是提供、承諾或支付現金、禮物,甚至過度招待,或提供或給予處於信任地位的人以影響該人的觀點或行為或獲得不正當優勢的任何類型的誘因。
(c) 賄賂和貪污可能有多種形式, 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或接受:

  1. 禮品、過度招待和款待, 或旅行和住宿;
  2. 回扣、現金、各種形式的現金等價物或金融資產;
  3. 可能導致商業或資本市場不正當利益的資訊;
  4. 其他利益,例如聘用或被政府官員或客戶家庭成員擁有的公司聘用;
  5. 免費使用公司的服務、設施或財產;
  6. 貸款、貸款擔保或其他以優惠條件提供的信貸或其他無形優惠待遇( 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 及
  7. 政治捐款、慈善捐款或社會福利。

三、反貪污和賄賂指南

(a) 本集團的所有人員, 包括集團公司的所有董事和委員會成員( 無論是以其個人身份或代表本集團行事), 均嚴禁:

  1. 提供、承諾、給予或授權任何賄賂、回扣、疏通費或利益,目的是為集團、他們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獲得業務或其他利益;
  2. 索取、接受或收受任何賄賂、回扣、疏通費或好處,以換取提供任何業務或利益;
  3. 以其他方式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 包括賄賂、好處、勒索、財務支付、利誘、秘密傭金、貸款和其他好處) 影響他人的行為; 及
  4. 為協力廠商索取、接受、支付或者提供賄賂、回扣的仲介人。

(b) 負責或有權使用任何集團資產( 包括資金、財產、資訊和智慧財產權)的董事和雇員應僅將其用於開展集團業務。嚴禁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例如出於個人利益的濫用。
(c) 本集團所有人員應通過各種舉報管道( 包括舉報管道) 舉報任何可疑的不當行為或舞弊, 並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保密。
(d) 本集團所有人員均須遵守本集團經營所在司法管轄區有關反賄賂及貪污的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尤其是《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201 章)。

四、紀律

(a) 未能遵守適用的反貪污法律或與反貪污相關的內部要求可能導致紀律處分( 可能包括立即終止雇傭關係),並在適用的情況下,對有關各方採取民事訴訟、刑事起訴和/或監管處罰。
(b) 任何誤導或阻礙調查人員調查可能違反本政策的行為的雇員將受到紀律處分。在所有情況下, 紀律處分可能包括解雇。

五、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集團的所有雇員以及以及在與集團進行相關的交易之其他人士( 例如顧客、代理、承包商及供應商, 統稱「協力廠商」)。
雖然不可能提供一份完全涵蓋構成不當、不當行為或舞弊活動的詳盡清單,但本政策旨在涵蓋可能對集團產生影響的嚴重問題, 包括但不限於:
(a) 刑事犯罪;
(b) 違反法律或監管要求;
(c) 誤判;
(d) 在本集團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其他財務事項中存在舞弊、不當或欺詐行為;
(e) 貪污和賄賂, 其定義和反貪污和賄賂指南在本政策的第二點及第三點中有詳細說明;
(f) 未能披露利益衝突;
(g) 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受保密的商業資訊;
(h) 違反本集團的規則、政策或內部控制;
(i) 危害個人的健康和安全;
(j) 歧視或騷擾;
(k) 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l) 專業、道德或其他不當行為或舞弊;
(m) 可能損害本集團地位的不當行為或不道德行為; 及
(n) 故意隱瞞上述任何內容。

六、保護

在進行舉報時,舉報者應謹慎行事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但無需提供舉報不當行為的完整證據。

根據本政策進行適當報告的舉報者將得到保護, 不會因本政策下的任何真實和善意的報告而遭到解雇、傷害或任何形式的報復,即使報告隨後被證明是不正確或未經證實的。對真實舉報者的騷擾或傷害被視為嚴重不當行為,如果得到證實, 可能會導致解雇。

七、保密

每份報告都將被視為機密。為確保調查不受阻礙,舉報者必須對舉報的事實、舉報事項的性質和涉案人員的身份保密。舉報者的身份不會被洩露, 除非得到舉報者的同意或在以下情況下:
(a) 本集團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認為,披露該身份對調查具有重要意義或符合本集團的利益;
(b) 該報告是輕率的,或者是出於惡意或惡作劇的意圖或濫用本政策而惡意提交的;
(c)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在內的任何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或任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命令或指令,指集團本均須披露該等資訊; 或
(d) 該報告和舉報者的身份已經為公眾所知。

八、程序

製作報告
(a) 可以親自、以書面和/或郵寄方式至香港灣仔港灣道2 5 號海港中心2 6 樓2 6 08 室向審核委員會提交報告, 或通過C G@ha nse nerg y. com. hk 向審核委員會發送電子郵件。審核委員會主席會決定就報告採取的行動方案,並有權授權;
(b) 可以使用舉報政策附件( I )所附的標準表格( 舉報表格) 進行舉報, 該表格可以郵寄或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上述審核委員會;
(c) 所有郵寄的書面報告均應裝在一個密封的信封中, 並清楚地標明「嚴格保密— 由收件人打開」,並寄給本集團的審核委員會主席,以確保保密;
(d) 每位舉報者必須在報告中提供不當行為的詳細資訊( 包括相關事件、行為、活動、姓名、日期、地點和任何其他相關資訊)以及任何支援證據;及
(e) 舉報者的詳細資訊( 包括姓名、部門/業務單位、公司、聯繫電話、與被投訴人的關係、位址或電子郵寄地址) 不是必需的, 但為了便於調查,我們鼓勵提供, 這些詳細資訊將嚴格保管。

調查程序

調查的格式和長度將根據每份報告的性質和特定情況而有所不同。在適當的情況下, 提出的報告可以:
(a) 由審核委員會內部調查, 或由審核委員會主席確定;
(b) 按照審核委員會主席的指示轉交給外部審計師;
(c) 按照審核委員會主席的指示, 轉介給外部註冊舞弊審查員;
(d) 根據審核委員會主席的指示轉介外部執業律師;
(e) 按照審核委員會主席的指示, 提交給相關的公眾或監管機構; 及/或
(f) 審核委員會主席可根據本集團的最佳利益決定的任何其他行動。

審核委員會主席在收到報告後儘快回覆舉報者( 如可聯繫到):
1. 確認收到報告;
2. 就此事是否會進一步調查, 以及酌情告知已採取或正在採取的行動或不進行調查的原因, 向舉報者提供建議;
3. 在調查過程中, 可能會要求舉報者提供額外資訊;
4. 在可行的情況下, 估計調查和最終回應的時間表; 及
5. 表明是否正在或將要採取任何補救或法律行動。

調查的可能結果

(a) 該報告無法證實; 及
(b) 該報告得到證實, 並且可以:

  1. 採取補救措施以確保問題不再發生;
  2. 對違法者採取紀律處分或適當的行動; 及/或
  3. 將報告提交給相關政府機構。

調查完成後,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 舉報者將收到書面調查結果。由於相關法律限制, 本集團可能無法向舉報者提供所採取行動的詳情或報告副本。如果舉報者對結果不滿意,其可以再次向審核委員會報告此事。舉報者進一步舉報的,應當說明再次舉報的理由。如有充分理由, 本集團將對該報告進行再次調查。在此階段, 舉報者可能會向監管機構或執法機構等外部機構提出此事。但是,舉報者應確保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所報告的事項。本集團鼓勵舉報者在對外報告其疑慮之前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與本集團的審核委員會溝通。

九、溝通和培訓

(a) 公司將向所有員工提供本政策。 本公司會定期向所有僱員提供反貪污的培訓。此外,本公司也安排進一步培訓,以確保所有僱員了解本公司反貪污的做法,以及遵守與其業務範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為標準。
(b) 主要僱員均有責任傳達本政策。主要僱員應確保所有向其匯報的僱員以及其職責範圍內代表其各自公司工作的外界人士,了解並遵守本政策禁止的行為。
(c) 本公司將在適當情況下向客戶、供應商、承包商和業務合作夥伴傳達本公司對賄賂和貪污零容忍的態度。

、符合法律法規

本政策應與聯交所或任何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不時就本政策管轄的事項規定或發佈的任何相關法律、法規、規則、指令或指引一併閱讀, 並受其約束。

如本公告的任何事項和程序與聯交所或任何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規定的任何相關法律、法規、規則、指令或指引不一致或衝突, 以後者為准。

十一、維護本政策

審核委員會應監督本政策及其程序的實施和執行, 負責不時對本政策和程序中規定的所有規則和程序進行解釋、審查和修改, 並承諾至少每三年一次審查本政策。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首次採用)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首次修訂)